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潮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湘桥区、潮安区枫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下列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磷溪镇,不包括下列区域:东厢堤东溪段(磷溪镇埔涵村至后洋堤村下埔洲)背水坡堤脚线至韩江水域的区域;砚峰路磷溪段北溪起点至潮州东大道交界处以西区域(包含砚峰路规划道路及两侧6米控制区),潮州东大道自砚峰路交界处至仙河华侨大道以北区域(包括潮州东大道磷溪段全线及两侧20米区域),仙河华侨大道自潮州东大道交界处至顶厝洲中心路交界处以西区域(含仙河华侨大道路面及两侧3米路肩),顶厝洲中心路(含中心路)自仙河华侨大道交界处至顶厝洲学校路、再沿顶厝洲学校路转至东厢堤以北区域(含学校路)。
(二)官塘镇。
(三)铁铺镇。
二、在禁燃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潮州市公安局
2026年1月15日
附图:

另外,全市其他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和燃放由各县区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