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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直学校教师超课时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12/16 1.5w 阅读 311 点赞

潮教字[2006]10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直学校

教师超课时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

根据中共潮州市纪委、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监察局、潮州市人事局和潮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学校教师超课时津贴发放管理,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我局制定的《潮州市市直学校教师超课时津贴实施意见》经市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潮州市市直学校教师超课时津贴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监察局、潮州市人事局和潮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市直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潮州教育协调、和谐发展,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编制、教学任务确定教师课时标准和非教学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师超课时和非教学人员加班者,给予一定津贴,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激励机制。

三、适用范围

潮州市教育局所属市直学校的全体教师。

四、教师超课时津贴的标准设置(见附件1)

(一)教师超课时津贴标准。适应于学校教学人员,包括“双肩挑”的学校行政人员。学校领导原则上每周兼课2节,超过2节者可领取超课时津贴,但领取超课时津贴每周最高限制不能超3节。中层干部每周兼课4节,超过4节者可领取超课时津贴,但领取超课时津贴最高限制每周不能超3节。担任班主任及学校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备课组长、职工组长及兼任其他教学辅助工作、组织第二课堂、开展团队活动、组织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或体育训练等活动的教师,可按工作量折算为一定课时。担任高三、初三年级教学以及跨学科、跨年级教学的可适当提高工作量系数。

(二)学校非教学岗位人员(包括学校领导、中层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和工人等职位),因工作需要,节假日需要加班、晚上需要值班,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放加班补助。但不得藉加班之名,滥发补贴,没有加班的不准发放加班补助。

五、教师超课时津贴的管理

学校教师超课时津贴和非教学人员加班补贴在学校经费节余中列支,每学期汇总报市教育局计财科。

六、学校实行统一岗位津贴、超课时和超工作量津贴制度后,凡自行发放奖金和补贴、过节变相发放钱、物,不论金额多少,均按潮财[2005]8号文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教育局人事科、计财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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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