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广东发展银行十二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柒佰陆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潮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潮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潮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统筹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将制度建设贯穿始终,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所在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照有关规定探讨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加强中心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发展壮大中心党员队伍,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潮州市人民政府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潮机编〔2013〕218号)、《中共潮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函》(潮机编办〔2021〕113号)、《中共潮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函》(潮机编办〔2024〕156号)、《中共潮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加职责的函》,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设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部、政府采购部、建设工程交易部、信息技术部、中介超市运营部、自然资源交易部、产权交易部。
(一)综合部
负责文秘、党建、人事、档案、财务、资产管理、宣传培训、信访投诉、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政府采购部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组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集中采购;负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有关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承担并协调处理采购当事人的质疑和争端,保障各方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权限,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建设工程交易部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的规定;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负责为工程承包交易各方主体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和见证等配套服务;负责工程交易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负责对投标人和中介机构企业资质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的进场登记工作;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核验工作;负责中标通知书的办理确认工作;负责进场交易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管理;负责提供工程交易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情况;接受各类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信息技术部
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和日常设备的维护管理;负责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为评审专家、供应商、中介机 构诚信档案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录 像、数据记录等资料信息的存储管理;负责与各级有关部门的信息化对接和相关数据的上传工作;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等工作。
(五)中介超市运营部
承担中介超市日常运营的有关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有关服 务评价、咨询、投诉等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相 关服务工作。
(六)自然资源交易部
受委托,开展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和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公开出让、转让 等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等相关工作。收集、汇总、储 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和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供求信息、交易行情及政策法规信息。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和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产权交易部
受委托,开展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承担产权交易的相关鉴证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储存产权交易信息。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对单位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等各项制度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合法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服务对象依法依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并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服务对象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函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服务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项目目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检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对交易各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义务进行纠正和指正,对违法违纪问题有义务进行阻止,及时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举办单位、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人、资助人、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6年2月28日经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决策班子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